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协会、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使国际性比赛的正常进行,推动国际性国际性比赛的正常进行,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我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依据国际性的具体情况,制订了《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已公告,特此公告,敬请遵守。
中国国际象棋联合会
二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国际性国际性比赛的正常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国际性的国际性比赛。
第二条国际象棋比赛是中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象棋比赛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国际象棋比赛要遵循国家监督和产业自律的方针,实行分级、分级、监督和监督,完善国际象棋比赛的服务。
中国国际象棋联合会(中国象协)监督国内国际象棋比赛。
对本地区和行业内象棋比赛进行监督管理,由省级政府的运动管理机构或国际象棋联合会(下文简称“地象协”)和国家行业体育联合会。
第四条国际象棋比赛的组织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主办单位为承办国际象棋比赛的机构和人员;承办单位是国际象棋赛事的筹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主办单位为国际象棋比赛的承办单位和人员,为国际象棋比赛的举办提供了一些商业指引和人力支持。
国际象棋比赛的举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承担国际象棋比赛的安保和安保工作。承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应当以文字形式确定。
第二章国际象棋比赛项目的申报与核准
第六条国际性国际性比赛的承办,须依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核准,不得申请。
下列国际象棋国际比赛项目应纳入国家体育总局的年度对外交流计划,并根据相关法规及批准程序报请国家或国家政府批准:由国家体育组织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国际象棋重大比赛,国际组织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亚洲锦标赛,以及由中国象协组织的国际国际象棋比赛。
国家体育主管机关、中国象协承办、或联合承办、但中国象协承办的国际性国际性比赛,应纳入国家体育总局对外事务工作规划,并按规定报具有对外事务审查权限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其主管机关批准。
国际性国际性比赛,是当地政府举办的,或者是与国家体育总局或者中国象协联合举办的,是当地政府批准的国际性国际性比赛。
其他商业性和群众性国际性国际性比赛,必须依照当地的法律法规,依照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
所有参与国际象棋比赛的人士的有关的有关的外交程序,如来中国的邀请函、接待通知等,均由“由人批准,由专人负责”。
第七条外国民间团体在中国境内开展国际性国际性比赛,须经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请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中国象协以中国为单位,参与有关的国际性单项运动团体,凡在中国举办或承办有关国际性单项运动的,须经中国象协同意。
第八条中国象协对国际象棋比赛的审批,但如违反第6条,则由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有关部门有要求的,组织者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按照法律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都可以组织和组织国际象棋比赛。
机关、企事业单位、国际象棋协会组织象棋比赛,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承办单位,并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参加象棋比赛。
第九条国际象棋比赛项目的命名,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则:
(一)符合比赛场地及比赛项目的内容;
(二)符合举办机构举办的产业区域及人员规模;
(三)与其它机构或其它机构在国际象棋比赛项目的名字上存在本质差异;
(四)不损害任何个人或团体的正当权利;
(五)本公司不得使用任何具有误导性或误导之词语;
(六)禁止使用带有宗教意义的词语;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使用含有政治、外交和国防性质的词语,如“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
(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国际性国际性、全国性象棋比赛,由中国象协、中央、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中国象协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象棋比赛,应在其名字上加上“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
第三章国际象棋比赛项目的安排
第十一条国际象棋比赛项目承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必要时,设立竞赛、安全、疫情防控、新闻、医疗等专门机构,并对承办国际象棋比赛的工作职责和职责进行协调。
承办单位要做好国际象棋比赛的一切安保工作,做好国际象棋比赛的安保工作,对国际象棋重大比赛的危险性进行评价,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安保工作计划,并实施相应的对策。承办机构负责国际象棋比赛的筹办、组织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
合作伙伴必须保证其所供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品质与安全性。
第十二条国际性、国际性国际性重大比赛项目,主办单位要成立党委,强化党对国际性比赛的领导。
第十三条承办国际象棋比赛的,承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具备相关资格或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配备场地、设备和设施,以满足有关的要求和要求;
(三)落实卫生、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有关政策。
如对国际象棋比赛项目有特别规定,承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须向其提交与比赛相关的健康证明书,并给予协助。
国际象棋比赛项目,由国际象棋联合会及各产业机构承办,均须自愿投保公共责任险。此外,还会鼓励其它国际性比赛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购买公共责任险或事故险。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按照中国象协和中国象协的有关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合适的裁判。
第十五条国际象棋比赛由国际象棋联合会主办,其比赛项目必须在比赛开始之前,在网上或者其他媒介上公布。
在比赛开始之前,应鼓励并支持各承办国际象棋比赛的组织机构,利用各种渠道,将比赛规则公告于公众,并将比赛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奖励规则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国际象棋赛事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转播权及其它非物质权益,均受到法律的保障。
对国际象棋赛事的举办方和承办方要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程序,以法律途径维护和维护国际象棋赛事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原因,如因国际性、国际性、非常规性事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发生变化,则由主办单位在取得有关资料后,予以公布。由于国际象棋比赛项目的改变或撤销,对有关各方如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均须依照约定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凡参加国际象棋比赛的个人、法人和其他团体,均可参加国际象棋比赛,并享有基本的安全保障和服务。
国际象棋比赛的承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比赛过程中使用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有关资料时,必须保证其资料的安全,并建立有关资料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
第十九条象棋比赛活动有关工作(包括运动员、裁判员、志愿者、观众、赛事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并确保:
(一)符合有关的法律、规章;
(二)严格遵循体育精神,严禁作弊、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
(三)遵守比赛规则、规则、赛场行为规范及竞赛规则,并接受保安人员的监督,遵守比赛场地的管理,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
(四)在比赛过程中,不能破坏比赛场地,不能干扰、干扰公众的安全,在比赛过程中,不能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十条从事国际性比赛的有关工作人员,要在比赛过程中,自觉贯彻中华的核心价值观,大力倡导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竞技运动,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二十一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加强对场馆的管理,维护场馆秩序,防止发生斗殴、拥挤、踩踏等事故,杜绝不文明、不健康、辱骂、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的言论、旗帜和标语,禁止将危险物品带入比赛场地。
第二十二条非公民或限制公民个人参与国际象棋比赛的,承办机构或承办机构须通知其有关危险,并请其代表签字。
第二十三条国际象棋比赛项目中,凡有外国选手参赛者,由承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第四章国际象棋比赛的各项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际性国际象棋联合会对依法开展国际性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给予相应的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各级象棋协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章程,加强对国际象棋比赛的组织者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以促进国际象棋运动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际性国际性国际性比赛,由国际象棋比赛机构聘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为国际性比赛的指导者,并根据不同的比赛类别,组成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鼓励各级棋类社团利用政府采购的手段,从当地政府采购的棋类比赛项目中,争取到专门的经费,以促进国际性比赛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为促进国际性、标准化,中国象协制订了《象棋赛事办赛指南》及《象棋赛事参赛指引》,规范、规范、规范地开展各级棋类比赛,确保参赛选手安全、规范、便捷地参加各项比赛。
第二十九条各级象棋协会在技术、规则、设备等方面,应承办国际象棋比赛的组织机构和承办单位的需要,并制定完善的竞赛指导和服务体系。
第五章国际象棋比赛的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国际象棋组织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建立和完善国际性竞赛监管工作制度,综合利用各种方式,促进各层次、各方面监管信息共享和整合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第三十一条凡在国际象棋比赛活动进行之前或举行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不满足比赛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或者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建议、投诉、举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涉及到其它部门的,要立即转交,并主动配合解决。
第三十二条各级象棋社团要指导地方象棋比赛的正常开展,并对其主办、承办和承办象棋比赛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别的国际象棋组织机构,根据其组织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和社会影响力等,对所属地区的国际象棋比赛进行分级或评价。
第三十四条承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和地方体育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严格遵守竞赛规则,保证各项比赛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承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在比赛中发挥反兴奋剂作用,协助反兴奋剂机构进行宣传、教育、检查调查,并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危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六章刑事诉讼的法定义务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已有的惩罚措施。
如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委托的综合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则》第6条关于国际性比赛的审批;
(二)违反《条例》第7条关于外国民间团体在中国境内举行国际性比赛的行为的;
(三)违反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国际象棋比赛的有关名称的;
(四)发生人员伤亡或严重社会危害的;
(五)对他人或者其他团体的正当权利进行侵害的。
第三十七条在国际象棋比赛中,组织、承办、承办和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舞弊或者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凡在国际象棋比赛过程中,凡有变相审批、违规收费的,一律由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对负有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国际象棋比赛活动中出现假棋、暗哨、赌棋、兴奋剂违规、作弊等行为,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各级国际象棋学会和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比赛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情况,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录
第四十一条各级国际象棋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条例,制订所属地区的国际象棋比赛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从2022年二月一日开始实施本条例。《关于印发〈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际协字〔2018〕51号)在2019年九月二十六日同时施行。
关注我们:请关注一下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公众号:heimaoseoer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梦斌讲棋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评论已关闭!